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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现“经营异常”了,如何快速恢复正常?异常原因+解除方法

很多老板来问:我们公司出现“经营异常”了该怎么办?怎么样快速恢复正常?今天小编就讲清楚出现经营异常的原因及解除方法。

经 营 异 常

经营异常指企业因没按法规做事或没及时公开信息,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单的信用问题。简单说,就是企业运营中犯了错,信用记录被标“异常”,影响正常经营。

经营异常1.png


经营异常.jpg
经营异常


PART 01






常见成因分类说明


1.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每年得在1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上年的情况报上去。要是过了时间没报,就会被记到异常名单里。


2.未依规定期限公示企业信息

除了年报,企业还得及时把股东出钱、股权变动这些信息报上去。要是没在规定时间里弄好,也会被记到异常名单里。


3.公示信息隐瞒或弄虚作假

企业报的信息,比如注册资金、联系电话这些,必须得是真的,不能藏着掖着或者造假。要是被发现故意搞假,马上就会被记到异常名单里。


4.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市场监管部门会查企业登记的地址,看看是不是真的在那边干活。要是地址换了没更新,或者实际干活的地方和登记的不一样,联系不上企业,就会被认定成经营异常。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jpg


PART 02






异常移除的申请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1.补报未报年份年报并公示:适用于因未按时公示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

2.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适用于未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

3.变更地址或恢复联系:适用于因地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

4.更正虚假信息:适用于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


PART 03






解除流程







第一步

精准定位异常原因

核心原因: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常由以下4类问题引发:

1.未按时年报:未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2.地址失联:工商部门通过邮寄信函、电话或实地核查,两次无法联系到企业注册地址。

3.信息公示违规:未及时公示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即时信息,或公示内容弄虚作假。

4.税务异常: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长期零申报、变更未同步税务登记等问题。


具体操作: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异常标注的具体原因。

2、若系统未明确说明,可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获取书面通知。


第二步

对症下药,分类解决

根据异常原因,需采取不同整改措施:

1.未按时年报:补报+公示

操作: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年度报告填报”模块,补报未报年份的年报并公示。

材料:补报完成后,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地址失联:变更地址或重新取得联系

场景一: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但因联系不上被标记异常。

提交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地址证明材料,配合工商部门实地核查或电话确认。


场景二:实际经营地址已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

先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新地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再申请移出异常。


3.信息公示违规:更正信息+提交证明

登录公示系统,更正错误的公示信息(如股东出资额、股权变更时间等),并提交更正后的截图或文件作为证明。

材料:需提交《企业信息更正说明》、更正后的公示信息截图等。


4.税务异常:同步税务变更+补缴税款

若企业变更地址或股东信息后未同步税务登记,需先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结清税款及滞纳金。

材料:提交税务变更登记表、完税证明等材料。


第三步

线上+线下提交移出申请

线上申请: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板块。

2.填写申请表,上传整改材料(如补报年报截图、地址证明、更正后的公示信息等)。

3.提交后,系统会自动推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线下申请:

1.携带以下材料至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窗口: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加盖公章);

•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整改证明材料(如补报年报、地址变更登记等)。


2.工作人员现场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市场监管部门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系统或短信通知结果。


第四步

关注审核进度,及时沟通

1.提交申请后,定期登录公示系统查看审核状态。

2.若审核被拒,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如地址证明不完整、年报数据错误等)。

3.可通过电话或现场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快处理进度。


第五步

解除异常后,规避再次风险

预防措施:

1.按时年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年报报送期,务必完成。

2.保持地址一致: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需一致,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3.及时公示信息: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息发生变更后,20日内通过公示系统更新。

4.定期自查:每季度登录公示系统检查企业信息,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长期影响:

1.经营异常记录会永久公示在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2.连续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高管。



小tips:3分钟快速自查

方法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渠道)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2.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查看“经营异常信息”一栏:

若显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则需立即处理;

若显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则说明已解除异常;


方法2: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手机端)

1.微信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

2.下载本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3.点击“企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查看异常状态。


方法3:市场监管部门短信/邮件通知

若收到“[市场监管局]您的企业因XX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于XX日前整改”的短信,需立即核实并处理。

2025-11-26

企业税务异常的常见原因、对应解除方法及影响

一 、税务异常常见原因

1、纳税申报问题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包括零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如虚报成本、隐瞒收入、错误填写数据等,都会导致税务异常。

2、登记信息异常

企业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联系企业,从而引发税务异常。

3、发票管理不当 

如大量作废或红冲发票、顶格开票频繁、开票时间集中等,都可能被税务系统标记为异常,此外,取得虚假发票、发票来源不合法或发票丢失未按规定处理等情况,也会导致税务异常。

4、关联企业影响

如果企业的分公司、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出现税务异常,可能会连带影响本企业,导致本企业税务阻断预警。

5、长期拖欠税款

企业对于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缴纳,税务机关会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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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异常解除流程

第一步、查明原因 

陕西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办税进度】【风险提示】等板块,或直接前往所属税务机关咨询窗口,了解企业税务异常的具体原因。

第二步、补报补缴

对于未按时申报的情况,需要逐月补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未申报报表。对于欠税情况,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个体工商户一期未申报罚款是20,上限是500;公司是一期未申报50,上限是2000

第三步、申请解除

准备《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申请表》、补申报证明、税款缴纳凭证、情况说明等材料。交给专管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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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异常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经营受限

税务异常后,税务机关可能会暂停企业的税务登记,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税务相关工作。企业开具的发票可能会被列为异常凭证,影响合作方的进项抵扣。

2、信用等级降低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可能被判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会被公开名单,投标、贷款都会收到影响。

3、面临罚款和滞纳金 

企业税务异常通常会伴随着罚款和滞纳金,这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4、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受限

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财务负责人的征信记录可能会受到影响,无法再成立新的企业,无法成为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还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等。


2025-11-26

企业疑难注销最新通关指南

企业注销之路,本就崎岖,若再遇上财务混乱、税务异常、流程卡壳的“疑难杂症”。2025年新政下,这些痛点如何逐个击破?今天为你拆解全流程解决方案。

一、财务处理:先理“乱账”,再谈注销

企业注销前,财务“亚健康”是最大拦路虎:

- 报表不平、账目混乱:需逐笔核对凭证,梳理进销存数据,借助专业财税工具(如智能做账系统)还原真实账务。
- 往来款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过大:区分正常业务往来与股东借款,前者及时催收/清偿,后者若为股东占用,需补税或转增资本。
- 存货余额虚高、历史暂估成本过高:存货需实地盘点核销,暂估成本需提供真实票据佐证,无票部分依规补税。
- 未分配利润数字过大:若涉及股东分红,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推进注销。

二、税务异常:从“非正常户”到合规注销

税务问题是疑难注销的核心卡点,需分步骤解决:

- 税负率偏低、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自查账务,补报真实收入、调整成本,主动向税局说明情况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购买自然人代开发票、进项票异常:立即停止不合规操作,对异常发票做进项转出,配合税局稽查并提供业务真实性证明(如合同、物流单、资金流水)。
- 税务非正常户:先到税局缴清欠税、罚款,恢复税务登记正常状态,再按流程办理注销。

三、税务稽查:应对调查,化险为夷

若遇税局或审批所调查巡查,甚至个人独资企业“核定转查账”,需注意:

- 提前整理完整账务资料、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确保证据链完整,证明业务真实性。
- 对“核定转查账”企业,需重新梳理历史账目,补全成本费用票据,按查账征收规则核算应纳税额。

四、注销难点:被驳回后如何“起死回生”

- 注销被驳回,要求补税:先明确补税事由(如未缴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税分红未缴纳),针对性补缴后,再次提交申请。
- 各类税务疑难交织:建议委托熟悉本地政策的财税机构,由专业团队统筹处理财务调整、税务沟通、材料递交全流程,避免因流程不熟反复奔波。

总结:2025年疑难注销“通关公式”:梳理财务+解决税务异常+应对稽查+专业助力=顺利注销。企业主切勿因“疑难”望而却步,找准病灶、精准施策,就能在合规前提下高效完成注销,为企业画上圆满句号。

2025-10-17

零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是否视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股东零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准确判断股权交易的本质。

  最近,笔者在工作调研中发现一个值得探讨的涉税问题,就是个人零对价转让其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应被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零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产生的问题

  前不久,笔者与企业座谈时了解到如下案例。

  马某和李某联合设立了制造企业H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马某认缴700万元,全部实缴;李某认缴300万元,但未出资。后来,两人因经营理念产生分歧,商定由马某零对价收购李某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股权转让发生时,H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1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该股权转让不具合理性,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明确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应按照该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核定,H公司的净资产为690万元(实收资本700万元减去未分配利润10万元),李某持有公司3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07万元(690万元×30%),李某的股权转让收入为207万元。因李某未实缴出资,股权原值为零元,确定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为207万元。该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1.4万元(207万元×20%)。李某认为其转让的是未实缴出资的股权,零对价转让合情合理,不应对该转让核定收入。

  李某的这个异议是否有道理?笔者顺着该案的税务处理思路作如下推算:假设本案中大股东马某将其实缴7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甲,小股东李某将其未实缴3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乙。按照上述净资产核定法计算过程,马某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83万元(690万元×70%),扣减其股权原值7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负217万元;李某未实缴股权转让所得为207万元。两个股东同时转让公司股权,盈亏差异悬殊。从收购方来看,甲花483万元取得H公司70%的实缴股权,而乙花207万元受让股权后还要实缴300万元出资,付出507万元才获得H公司30%的实缴股权。这个结果,显然不符合常理。

问题出在哪里,怎样理解未实缴出资股权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笔者推断,核定该股权转让收入时将其他股东实缴出资并入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值,可能是关键所在。

  关于未实缴出资股权,有观点认为,如果股东只是认缴出资并未实缴到位,在会计核算上无法将其确认为资产,所以未实缴出资股权不构成财产。笔者认为,这是将会计的核算标准混用到民商法和税法的范畴。事实上,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凭借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均可确认其持有的股权。再者,股东负有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也享有公司价值提升带来的权益。因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属于财产。

  但未实缴出资股权与实缴出资股权的价值不同。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除了全体股东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这意味着,未实缴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不能分配公司利润、不能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优先认缴出资。根据同一时点同股同权同价的原则,笔者认为,同一时点,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和实缴出资的股权,权利不同,价值理应不同。

还要认识到,67号公告应是以全体股东实缴资金为适用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发生了从“实缴制”(自1993年起施行)到“无限期认缴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再到五年期认缴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变化。虽然67号公告施行时公司资本认缴制已经实施,但该文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由《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延续而来。27号公告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7号公告自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当时公司法适用实缴登记制。

       6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特别强调了“投资”。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均强调“出资”获得初始股权。

  可见,67号公告关于按照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是在公司法要求实缴出资的背景下制定的,且该公告多次强调“投资”“出资”。因此,笔者认为,以全体股东实缴出资为适用条件是67号公告的应有之义。鉴于67号公告中没有关于对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的规定,实务中对该类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不一。

确定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收入的主要方法

  实践中,确定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收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模拟出资法。在所有股东实缴到位的情况下,用“模拟全部股东出资情形下公司的净资产(公司净资产-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转让股权比例”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对实缴出资股权而言,股东已经实际出资,计算结果准确反映了股权价值;对未实缴出资股权而言,股东只是模拟出资,上述计算结果高估了股权价值,应当减掉模拟出资额(认缴出资额)。

  买方定价法。市场经济中,通常买方接受的买价就是卖方的公允卖价。买方购入未实缴出资股权后要享受实缴出资的股权利益,要向卖方支付未实缴出资的对价,并承担向公司出资的义务。所以,卖方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卖价等于买方受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买价,就是实缴出资的股东利益减去买方认缴的出资额。

  打包转让法。认缴出资可视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未实缴出资股权与实缴出资股权相比,附加了对公司实缴出资的债务,一旦股东完成实际出资,同样会享有公司之前滚存的盈余公积等权益。因此,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可视为将转让方实缴出资股权与其股东出资债务打包销售,其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值应小于其实缴出资股权的价值,差额是股东认缴出资额。

根据交易本质判断零对价股权转让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殊途同归,说明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值是:实缴出资股权的价值-认缴出资额(简称公式一)。需注意的是,当认缴出资未全部到位时,用“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股权比例”去计算股权价值不合理。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时,用67号公告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计算的实缴出资股权价值才正确。当认缴出资未全部到位时,应用“(公司净资产-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股权比例”(简称公式二)计算实缴出资股权价值。

  结合前述案例,马某持有公司70%股权(已实缴)的价值为693万元,由(公司净资产690万元-实收资本70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70%得出。李某持有公司30%股权(未实缴)的价值为:30%股权(已实缴)的价值-认缴出资额,也就是(公司净资产690万元-实收资本70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30%-认缴出资额300万元,结果是负3万元。马某转让70%实缴资本股权,以693万元转让收入扣减700万元股权原值后产生7万元损失,受让方甲以693万元对价取得70%实缴资本股权;李某零对价转让价值为负3万元的30%未实缴资本股权,股权原值为零,乙受让未实缴资本股权后,完成300万元的出资义务,可获得30%实缴资本股权。这个结果看起来较为合理。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是“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笔者认为,实践中,判断零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是否不合理,应注意两点:一是净资产核定法适用的前提是全部股东实缴到位,若公司股东未全部出资到位,用前述公式二去计算实缴资本股权价值。二是实缴出资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本质相同。对于实缴出资股东而言,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实缴出资;对于未实缴出资股东而言,注册资本×股权比例=认缴出资。根据公式二,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所得为“收入-财产原值”,即(公司净资产-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实缴出资=(公司净资产-实收资本)×股权比例。根据公式一、公式二,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所得为“收入-财产原值”,即(公司净资产-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股权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净资产-实收资本)×股权比例。结合前述案例,马某股权转让所得为负7万元,李某股权转让所得为负3万元,李某零对价转让其未实缴资本股权的定价合理。

  若标的公司存在盈利及资产增值情况,认定股权转让所得则需要调整。如果H公司留存收益为50万元,且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经评估增值100万元。由于评估增值虽然未计入公司净资产,但归属于所有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为:(公司净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实收资本)×股权比例。据此,马某股权转让所得为105万元,李某股权转让所得为45万元。李某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原值为零,股权转让公允价应当是45万元,零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就不合理。

  综上所述,股东零对价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不能一概而论,要准确判断股权交易的本质。标的公司实收资本只能归属于实缴出资的股东,其他净资产及财产评估增值可以归属于所有股东。因此,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值,来源于标的公司扣除实收资本后的其他净资产与财产评估增值之和对应的份额。实践中,要注意67号公告以全部股东实缴到位为适用前提,以免不当适用净资产核定方法,将其他股东实缴出资作为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价值成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曹胜新)。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2025-09-22

新公司法下,股东有13种连带责任!财务有10项责任变化!

新公司法出台后,你有没有关注过股东与财务的责任变化?快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01


新公司法的13项股东连带责任


1.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12.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新公司法对财务负责人10大影响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新公司法修订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内容主要有:

一、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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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1.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

2、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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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中,对财务负责人影响最大的恐怕就是利润分配和减资的赔偿责任了。

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利润分配和减资的干货,帮助财务规避风险!




03


公司利润分配

如何正确财税处理?


一、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我们以案例来说明:

梅松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本年税后净利润1900万元,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按8%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将未分配利润由所有者权益转为负债。最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00万元。账务上如何处理?

1、借:本年利润   1900万

    贷:利润分配    1900万

提取盈余公积金额如下:

法定盈余公积=1900×10%=190万元;

任意盈余公积=1900×8%=152万元;

盈余公积总额=190+152=342万元

2、借:利润分配 342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90万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52万

梅松公司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400+(1900-342)=1958万元,但由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8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万 

贷:应付股息800万

二、利润分配要怎么交税?

1、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缴纳20%个税。

政策依据:

如果属于分配个人股东的利润,税率是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3、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

附:公司分红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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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关于总分公司的涉税小问题,30个实务点!
  关于子公司、分公司很多创业者“傻傻分不清”,今天就从涉税视角,将总分公司涉税的30个实务点,一次性说清楚!

问题一

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

答复:

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二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

答复:

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

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

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

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

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

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

答复: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问题六

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做很多的筹划工作。

问题

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

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问题

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复:

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参考: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设置,请参照《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类型的,不可享受小微优惠减免。

总结: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问题

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需要备案什么内容?

答复: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问题

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行查看”怎么办?

答复: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问题十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想增加下一级分支机构信息,应如何操作?

答复:

请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要增加下一级机构备案信息的总机构,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点击“增加”按钮,填写分支机构信息

问题十二

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十三

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十四

我们今年2021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复:

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总结:新成立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

到了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了,也就是计算出总的所得税额,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

问题来了,这样分摊导致总部的所得税有一半需要分摊给分公司当地税务局了,总公司的税务局不愿意,这样就会存在税务风险。

因此,税务上会这样要求:总部就是一个管理部门,不经营,分摊50%,总部的经营部门也要单独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来跟外地的其他分公司一起分摊剩余的50%。

这样税务风险才减少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

问题十五

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明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复: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

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不同省市,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

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职工薪酬250万、资产总额200万;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职工薪酬200万、资产总额250万;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职工薪酬50万、资产总额150万。若2021年该教育科技公司A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问题十六

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复:

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十七

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问题十八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复:

不是的,对于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

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问题十九

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答复:

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二十

老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入?

答复:

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因此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题二十一

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

可以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十二

分公司若是独立核算,是不是分公司必须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复:

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

提醒: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十三

老师,季度预计申报的时候,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由于分公司每季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公司是否还要申报?

答复:

要的。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各分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20行、第21行。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特别提醒:

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

问题二十四

老师,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了,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

答复:

是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故还是要申报的。

问题二十五

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复:

需要,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立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问题二十六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

是的,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二十七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

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是在在同一个县(市)而且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十八

老师,请问一下,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复: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问题二十九

老师,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复: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三十

老师,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

若是你是建筑行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25-07-30

一文知晓公司注销的要点!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一、公司注销的分类

1.从公司情况来区分

一般注销:按正常流程注销。

简易注销:刚成立的公司及无异常公司。

疑难注销:各种疑难均可处理。

吊销转注销:因某种原因公司被吊销。

异常注销:税务/地址有异常等。

证照遗失吊销:公司证件及资料遗失等。

2. 从税务方面来区分

未核税注销:未税务登记或虽已登记但未实际报税等。

核税注销:已税务登记且税务申报和缴纳。

欠税注销:欠缴税费等情况。

非正常户注销:未按时进行税务申报。

享受税收优惠注销:享受过某些优惠政策的企业。

分支机构注销: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

3.从许可证方面区分

有许可证:需办理许可注销。

特殊行业许可:如建筑企业资质药品许可证等注销通常更为严格。

持有多许可证:需逐个办理注销手续。

许可证转让或延续:选择将许可证转让或申请延续。

许可证失效:许可证失效但未被注销。

二、常见问题解答

1

非正常户如何注销?

被纳入非正常户的企业,需先补充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才能按照正常程序提交注销申请。  

2

自然人股东选择股权转让还是注销合适?

股权转让:

优点:一般仅涉及个人所得税,流程较为简单。

缺点:公司延续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

公司注销:

优点:公司清算后法人地位消亡,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缺点:流程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

注销时税务要查三年的账吗?

不一定。

目前税收法规未明确规定公司注销时必须查账,具体视企业情况而定。“查三年账”的说法源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对税款追缴期的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三年内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需注意,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责。

3

公司注销后又收回债务,怎么处理?

实务中存在分歧。 

可参照上海市高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权益原属公司财产,应归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分配。

4

公司的清算所得怎么交税?

清算所得税处理内容:

1.确认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清理债权、债务,确认所得或损失。

3.处理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股东分得剩余资产:

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按“股息所得”征个税。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按“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个税。

三、拖延注销五大危害

1.五年内 无法成立新公司,且无法担任股东。

2.个人征信纳入黑名单,无法贷款,办理信用卡。

3.出入境受限,国际外汇受限,部分人员禁止出入境。

4.税务局实行罚款累积制度,时间越长、罚款越多。

5.个人社保受影响,无法领取养老金、公积金。

四、关于公司注销的三大谣言

1.公司不经营,放几年自动注销 

不管放多长时间,公司是不会自动注销的,相反任凭放任长久不维护,公司会出现异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会被拉入黑名单。  

2. 公司被吊销,就不需要去注销了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公司吊销不等于注销,注销才是结束公司的唯一方式,所以被吊销还是需要注销的。

3. 公司注销了,税务问题就一笔勾销

即便公司注销了,如果委托办理的平台不正规,税务问题处理不干净仍然会被税务稽查该有的处罚一个不会少,(如果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责)

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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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公司的8个财税误区大揭秘!比做假账更可怕?

一些看似不起眼的错误认知,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不开发票就不用缴税?大错特错!税务申报随意填?隐患重重!员工福利免个税?并非如此!这些常见财税误区,正悄悄侵蚀企业利益。


关注我们,带你深度揭秘8个财税误区,助你规避风险,守护企业财税安全,迈向稳健发展之路!

01







不开发票就不用纳税


好多人以为不开票,收入就不用缴税?大错特错!只要有应税收入,不管开不开票,都得依法纳税。税务查账可不止看发票,银行流水、合同等都是证据。被发现偷逃税,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损失惨重!

02







税务申报随意填


有些老板觉得申报是形式,随便填数字就行?这想法太危险!申报数据关乎纳税,乱填要么多缴税吃亏,要么少缴税涉嫌偷税漏税。税务系统检测到数据异常马上预警,企业被稽查,信誉受损,经营受影响,得不偿失!

03







员工免个税


逢年过节公司发福利,有人觉得福利不用缴个税,错啦!除法定免税福利,现金补贴、实物福利大多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不申报,税务一查,公司补缴税款、罚款,员工也可能被追缴税款。

04







有发票就能税前扣除


发票虽重要,但不是有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发票内容得真实、合理,与公司相关才行。拿个人消费发票报销,即便发票真,也不能税前扣除。税务查到不合理列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可能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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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公司亏损,老板就想不申报企业所得税。大错!不管盈亏,都要按时申报。亏损企业如实申报,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是未来盈利时的税收优惠。不申报,浪费弥补机会,以后盈利得多缴税,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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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拒收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看到专票就拒绝,觉得不能抵扣没用其实小规模虽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可以接受专票。业务真实,取得专票正常入账就行。有时取得专票比普票好,能让成本核算更准确,别再拒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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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 偷税漏税


一提税务合规,好多人以为是钻空子偷税漏税,这是误解!税务合规是合法合规,规划经营、投资、理财,降低企业税负。和偷税漏税本质不同,正确合规能帮企业降成本、提竞争力,别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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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经营就可以不报


不行!公司注册下来就必须记账报税,即使没经营也要做零申报。不过零申报不能超过6个月,不然税务局会重点关注你!


2025-06-18

中小企业财税管理6大风险点解析与合规指南!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部分看似节省成本的操作,实则暗藏巨大财税风险。这些 “战术性省钱” 行为,往往会引发法律风险、经营失控、资产缩水等 “战略性亏损” 后果。以下对六大常见财税风险点进行详细解析,并提供合规应对建议。

01



采购环节未取得合规发票


01

风险分析

1. 税务成本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需凭借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企业采购未取得发票,无法进行成本税前扣除,将导致企业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增值税方面,没有进项发票,企业无法抵扣相应税额,可能多承担13%的增值税税负。


2. 违法违规风险:部分企业为填补无发票的缺口,通过非法渠道买卖发票,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虚开发票行为。一旦上下游企业发票链条出现问题,涉事企业将面临税务机关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02

合规要点

企业应严格遵循 “四流一致” 原则,即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主体信息需完全匹配。具体而言,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开具信息、款项支付对象以及货物运输的收发方必须保持一致,且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物流单据等凭证应完整留存,确保交易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实际业务中,企业需关注:

  • 合同签订:明确约定交易货物、金额、交付方式、付款时间等关键条款,确保与实际业务一致;

  • 发票开具:根据实际交易内容如实开具发票,开票信息需与合同、资金、物流信息对应;

  • 资金支付:通过企业公户支付货款,避免私人账户交易;

  • 货物运输:保留物流单据、签收记录等凭证,证明货物实际流转。

即便采购价格稍高,也应优先选择能提供合规发票、配合完成 “四流一致” 的供应商。此外,对于特殊业务场景,如委托第三方发货、代收货款等,企业需提前做好风险防控,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确保四流逻辑完整。

02

公私账户混用收款


1

风险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超60%的民营企业存在公私账户混用现象。部分企业主使用个人银行卡、微信等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企图避税。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个人账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交易,银行系统将自动预警。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调取银行交易数据。若企业未对个人账户收取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除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外,最高将被处以偷逃税款五倍的罚款,即最高可罚销售额40%。

2

禁止行为

1.使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经营款项;

2.将微信、支付宝资金提现至私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

3.公司公户直接向股东个人卡转账;

4.通过个人账户代发公司员工工资。

3

合规要求

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全面应用,税务监管已实现发票、资金、物流、人员等数据的互联互通。企业所有交易需满足 “四流一致”,即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向必须相互对应,确保业务真实性与合规性,避免因公私账户混用遭受处罚。

03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支出


1

风险分析

部分企业老板或股东将公司账户资金用于家庭开支,且借款到期后长期不归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大额资金往来缺乏合理业务凭证支撑,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面临刑事法律责任。


2

合规资金使用方式

1.发放工资:股东通过领取工资的方式获取资金,企业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年终分红:企业进行年终利润分配时,股东可获得分红,但需缴纳 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3.签订借款合同:股东与公司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等条款,并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同时,每笔资金支出均需有真实业务背景及相关凭证支持。

04

拆分工资规避个税与社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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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

一些企业为降低人力成本,采用现金、微信支付工资,或通过拆分工资、报销冲抵等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需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少缴的个税差额需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补缴。在社保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且可追溯至近3年。若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薪酬结构证明,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法律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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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用工方案

1. 临时性工作:对于临时性、短期性工作,企业可采用劳务外包模式,并要求外包方提供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用工合规;


2. 长期岗位:企业与长期用工人员必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5

长期亏损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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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

部分企业认为无收入就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这种认知存在严重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需按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目前,税务机关建立了严密的大数据监控预警机制:


1. 小规模纳税人若连续3个季度开票金额接近季度30万元免税临界值(处于25 万 - 30万区间),系统将自动触发预警;

2. 企业若连续6个月进行零申报,将被认定为 “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将对企业进行约谈、检查,情节严重的将面临税务处罚。


2

合规申报要求

企业应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即使处于亏损状态,也需准确填写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留存相关证明资料。通过规范申报,避免因异常申报行为引发税务风险。

06

忽视财务制度建设与内控管理


1

风险分析

1. 制度缺失导致管理混乱:部分企业将财务工作简单等同于记账报税,忽视财务制度建设。在费用报销、资产采购、资金审批等环节缺乏明确流程与标准,易出现员工随意报销、资产流失、资金挪用等问题。例如,某企业因未建立完善的费用报销制度,员工虚报差旅费,长期下来造成企业成本大幅增加 。


2. 内控失效滋生舞弊风险: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企业内部可能出现不相容职务未分离、财务印章管理混乱等情况。像财务人员既负责资金收支,又掌管财务印章,极易出现私自挪用资金的现象,而企业却难以及时察觉和防范。


3. 难以应对外部监管与融资需求:在税务稽查、银行贷款等场景中,规范的财务制度与内控管理是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若企业因制度缺失导致财务数据混乱、内控漏洞百出,不仅可能面临税务处罚,在寻求银行贷款、吸引投资时也会遭遇阻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

合规管理建议

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制定涵盖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资产清查等方面的财务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操作规范,确保财务工作有章可循。例如,在费用报销方面,规定报销凭证要求、审批层级和时限等。


2.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如会计与出纳职责分离,资金审批与执行分离;加强财务印章、票据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或财务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问题。


3. 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企业可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最新财税政策、会计准则及内控管理知识,同时鼓励财务人员参与行业交流,拓宽视野,提高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企业财务管理服务。


企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对财税风险的有效管控。企业主应摒弃短视的 “省钱” 思维,树立正确的财税合规意识,以长远眼光看待企业经营决策,通过规范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为企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025-06-18

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指南!建议收藏

股权变更,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一直让不少创业者和企业管理者感到头疼。复杂的流程、繁琐的手续,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法律纠纷。今天小编就帮大家梳理一篇公司股权转让全流程指南,以及实用的避坑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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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必知的3件事

1、要交哪些税? 

个人转让股权涉及印花税(双方 0.05%)、个人所得税(转让方,税率 20%);企业转让股权还需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小规模 1%)、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规则更复杂,建议提前咨询税务师! 

2、先办税务还是工商? 

记住口诀:税务完税先行,工商变更紧跟!必须先完成税务申报并拿到完税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否则会被直接驳回! 

3、整个流程要多久? 

税务审核约 3 个工作日,工商变更 3 - 7 个工作日。着急的话,建议提前和税务专管员、工商窗口沟通,备好材料能大幅缩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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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材料准备清单

1、必备材料(缺一不可!) 

① 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双方签字盖章,明确转让价格、比例等关键信息。 

② 身份证明: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需额外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证件。 

③ 财务报表:企业近三年及转让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立不足三年从成立起算)。 

④ 股权原值证明:       

  >>> 无前手转让:验资报告、出资流水、入账凭证(至少提供两项,入账凭证必选)。     

   >>> 有前手转让:需提供出资证明 + 前次转让协议 / 流水 + 前次完税证明(三项各选其一)。 

⑤ 公司章程:最新且加盖工商局公章的版本。

⑥ 股东变更表:转让双方签字 / 盖章确认。

 ⑦ 如涉及营业场所租赁合同:需要租金完税凭证及租赁发票

2、特殊情况材料 

① 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固定资产或转让价格存疑时需提供。 

② 低价转让证明:若转让价明显偏低,需提供合理理由证明(如亲属转让、企业亏损)。 

③ 完税凭证:税务申报完成后,需将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提交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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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操作流程

1、第一步:税务申报(重中之重!)

 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双方需共同到主管税务局: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提交材料审核,缴纳税款;领取完税证明(这是工商变更的 “通行证”!)。 

2、第二步:工商变更

 登录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线下递交材料至工商窗口(建议提前预约,避免排队);等待审核,通过后领取新营业执照;若被驳回,按反馈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 

3、第三步:银行备案 

拿到新执照后,15 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更新信息,否则影响账户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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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坑指南:这些错误千万别犯

1、税务风险雷区 

① 低价转让:0 元或 1 元转让极易触发税务稽查,除非有合理理由(如直系亲属继承)。 

② 漏报印花税: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交,别以为只有一方承担! 

③ 未分配利润处理:账上有未分配利润,先分红再转让,否则可能多交 20% 个税!

2、流程失误预警 

先工商后税务?大错特错!必须先完税,否则营业执照变不了! 

银行备案拖延?账户被冻结别哭!务必及时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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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疑问解答

Q:股权转让价格怎么定?

A:参考净资产份额、评估价或市场公允价,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避免争议。 

Q:企业亏损还需要交税吗?

A:印花税照交;个人所得税若转让价低于成本可不交,但需向税务说明情况。 

Q:委托代办靠谱吗?

A:选正规财税公司,查看资质和案例。注意签订协议,明确权责,防止踩坑! 

股权变更看似复杂,掌握关键步骤就能轻松搞定!如果还有具体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也可以使用中道智能搜索,解决您更多的疑问,点击即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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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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