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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流程指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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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新公司法下如何正确减资?统一回复!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应该怎样减?



一、哪些情形可以减资?减资方式有哪些?

(一)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考虑减资:
1.
解决股东出资瑕疵问题

股东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实缴公司注册资本时,可通过减资的方式免除该股东的出资义务。

2.调整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的个别股东减资或股东不同比减资均可改变股东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3.股东股权变现

股东在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通过减资将股权变现。

4.决公司资本过剩问题

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可通过减资的方式发挥资本效能。

5.公司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6.剥离公司业务和资产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战略布局的要求,将某些业务和资产剥离给股东。

(二)公司减资,通常有以下方式:

1.等比减资和不等比减资

根据减资比例,可以分为等比减资和不等比减资。
等比减资指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这种减资相对简单,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只是出资金额减少,且不会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可无需对公司进行估值,无需协商作价(由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从公司取得财产),甚至无需签订减资协议。
不等比减资指仅部分股东减资,或各股东均减资但减资比例不尽相同。这种减资较为复杂,各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需对公司进行估值(减资对价=公司估值×减资股东持股比例),由股东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签订减资协议。

2.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根据减资时公司净资产是否减少(或是否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还需
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从而使得公司净资产减少。如向股东剥离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就属于典型的实质减资。
形式减资指仅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公司
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如对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就属于典型的形式减资。

二、公司减资的流程如何?

一般来说,公司减资要遵循以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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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司减资,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减资要不要缴税这个问题,我们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

减资缴税有两个前提: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既有实缴,又有认缴在减资的时候,实缴的部分减了,认缴的部分也减了,那就会存在实缴注册资本减资。

第二,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实缴注册资本金减资的时候再分配了未分配利润,那就有需要缴税的可能。

一、个人股东减资撤资

需要区分情况。

(一)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需要缴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东撤资是有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股东减资撤资

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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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关于股东减资撤资和分红的几个问题



一、减资撤资

 1.撤资跟减资一样吗?

答:不一样,二者虽然都是从被投资企业退回投资,但是撤资是一次性事项,撤资后不再保留股份,而减资只是减少股权份额,仍会保留部分股份。

2.撤资和股权转让一样吗?

答:不一样,撤资是股东跟被投资企业的事情,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

 3.从公司法层面上,撤资减资需要注意什么?

答:在公司法上,减资需要满足两点:

一是需通过股东会决议。

二是按照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否则退股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照规定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和提供担保等花费时间较长,因此适合股东配合且没有债务或债务很少的公司。

二、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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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


2024-04-16

【涨知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常见误区解析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今天,申税小微为您梳理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5个常见误区,另附案例解析,一起来学习掌握一下吧~



误区

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时,只包括企业的征税项目。

企业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包括企业的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出口业务等所有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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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企业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其各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分别为:电信服务一般项目销售额为600万元,现代服务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为500万元,金融服务免税销售额为300万元。此时企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为(600+500)÷(600+500+300)≈78.57%,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误区

如果企业既有出口业务,又有内销业务,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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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企业同时有出口业务和内销业务,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2023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提交声明。该企业提供现代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6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4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此时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误区三

如果企业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可以合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企业分别核算的一般项目进项税额和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应分别计提相应的加计抵减额,并分别抵减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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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其用于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200万元,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100万元。此时企业一般项目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200×5%=10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100×5%=5万元。


误区

对于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只包括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企业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为本期所有的进项税额(除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既包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包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以外的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包含按照一般规定和按照特殊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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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2023年4月,其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9万元,当期领用农产品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接受金融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则该企业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49+1+10+20)×5%=4万元


误区

企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后,加计抵减额无需处理。

对已计提加计的进项税额,除了留抵退税和留抵冲欠两种情形,其他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额×适用加计抵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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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其上期已抵扣的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非留抵退税或留抵冲欠对应的进项转出)。此时企业应相应调减其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为50×5%=2.5万元,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期调减额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2023-06-30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申报操作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不同情况的申报操作类型

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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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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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6095738-Ciqv
公司筹建期间的开办费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3-06-12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根据其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留言编号:0111023-J4Km
您好,请问企业基建项目完工后暂估入账为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竣工决算后是否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3-05-31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留言编号:0232756-dtLP
生产部门设备的修理费用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按照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在管理费用,但留意到22年中级会计实务中是制造费用,那到底是应该是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还是有什么划分?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3-03-06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网站上发布的固定资产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留言编号:8164638-BQjc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工资性先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最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是列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还是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二者如何具体区别。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12-20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留言编号:8093425-jlds
您好,想咨询一下,假如我公司现有于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之前没有计提折旧,若从2022年开始计提,是否可以选择未来适用法?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3-01-05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留言编号:4161827-9fC4
1、已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在年度终了后更改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11-18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留言编号:1153639-ZU9J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收到稳岗补贴的款项如何做会计处理,其现金流量是否列示在“收到与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10-13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根据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现金流量表列示。其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除“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以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留言编号:6193557-i6X7
某企业对一正在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要转入固定资产。请问竣工决算前随工程进度进行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费用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还是计入期间费用?如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10-13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关于初始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该准则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留言编号:5160033-dCJU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请问针对这一条规定应该如何解读,我司仓库的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送货单等,均为纸质单据,是否可以扫描作为电子资料保存,不保存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的扫描件是否符合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有劳解答,谢谢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9-28 ]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号),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在电子系统中生成、通过电子媒介传输、在电子环境下存储的会计凭证。单位从外部获取的纸质会计凭证,以扫描件进行会计处理的,仍需保留纸质原件。单位从外部获取的以及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
因此,入库单等纸质单据扫描件不符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的要求,仍需保留纸质单据。
留言编号:2173115-cARv
您好,请问“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分别是资产类会计科目还是成本类会计科目?谢谢。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9-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因此,“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是资产类会计科目。
留言编号:8151958-7TJu
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上缴税款的时候,企业的现金流指定应该是支付的各项税费还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呢?支付的各项税费是否有相应的说明?个人理解的个税是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应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但是税款最终流向了税务局,指定支付的各项税费感觉也没问题。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9-09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列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留言编号:7114617-Mr8q
现税法上存在多种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如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时可一次性计入费用,那么会计上是否可以将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在当期就计入费用中呢,这样税会之间就没有差异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8-05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章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6121848-fbTX
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问取得的退税款,在现金流量表是放在收到的税费返还,还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谢谢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7-04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已答复此问题,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留言编号:5174004-5iWY
您好,我司于2022524日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现已收到该笔退款,请问申请及收到该笔税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 2022-07-04 ]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2022624日,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2023-06-30

新一轮个税改革展望: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

摘要:2018年的个税改革,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合并计算个税。但经营所得仍然是分类计税,适用的税率为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再如,综合所得的最高阶税率45%过高,不利于吸引高技能、高专业度的高收入人才。

  未来的个税改革应该把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里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对今年预算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中建议,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之前,在今年财政部的预算草案报告中也有类似提法,有专家将其解读为中国或将进行下一轮个税改革。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主要是基于2018年个税改革成果。彼时,中国的个税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居民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开始由分类税制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与新税制相适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等政策也配套出台。

  总体来看,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税新政开启了中国个税征管的一个新纪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未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2018年的个税改革,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合并计算个税。但经营所得仍然是分类计税,适用的税率为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再如,综合所得的最高阶税率45%过高,不利于吸引高技能、高专业度的高收入人才。

  对于“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可能的改革方向,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应该在考虑之内。因为2018年的个税改革是小步慢跑,纳入综合所得的收入类型范围相对比较小。考虑到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都是主动型的劳动所得,两者的界限经常也分得不是很清楚,所以未来的个税改革应该把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里。

  而对于普遍关注的资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应当纳入综合所得,她持否定的看法。目前资本所得按照分类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有人因此认为,相比对工薪阶层主要适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中国对资本所得的征收税率偏低。单纯从税率这个表层上看,似乎的确如此。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性收益采取的是比一般所得低的税率,这很常见。”为什么?主要是由于这里存在对同一笔收入反复征税的问题。王焱解释说,“比如,属于资本利得的对股东的分红,已经在交公司税时征收过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红给个人时还要交一道个人所得税,反复收的税合计下来,实际征税已经挺高了。另外,资本利得这些转让财产的所得有亏有赚,在国外亏损的部分是可以抵减盈利的部分的,但在中国对盈利的部分征税,对亏损的部分不允许抵减,实际很不合理。考虑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若是再把分红所得的个税税率进一步提高,对于有资本所得的个人实际非常不友好。”

  在王焱看来,中国对资本所得的个税征收原理实际并没有理顺,因此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不可能一蹴而就,若是下一次个税改革要考虑将其纳入综合所得里,必须考虑亏损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后,中国实际上获得一个降低综合所得的最高阶税率45%至35%的契机。如前所述,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中的第7级45%税率普遍被认为过高。从许多国家的实践看,经营所得都被纳入了综合所得,与其他劳动性所得一起适用相同的税率,而目前中国个税综合所得的最高档税率为45%、经营所得的最高档税率为35%,不少专家认为将其降至35%是合适的。

  对于“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可能的改革方向,王焱分析,扩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范围或在考虑之列,比如,去年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以后是不是可以将80岁以上老人的照护费用也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另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方面目前是一刀切的,或许可以根据消费水平的不同设置阶梯式的扣除标准,比如将北上广深的房贷扣除标准由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2023-03-27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政策优惠延期至2024年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摘选):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介,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专家解读:国务院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李传翠)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

  会议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的出台很及时,既有长远的制度性政策,又有纾困的阶段性政策,突出针对性、精准性的特点鲜明。”

  创新是驱动发展的最大引擎。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这一政策,原本只适用于2022年第四季度。施正文认为,将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进行持续的创新,有着深远意义。“企业专注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从长远上推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他说。

  施正文表示,当前中国经济回升正如眼下春暖花开,一片生机盎然之势,但也还面临一些困境。在此背景下,结合行业特点、经营主体实际,精准施策显得尤为重要。“几项延续实施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就体现出了这种‘精准性’。”他说。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与民生息息相关,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也是研发创新的生力军,同时也面临着不少实际困难,相对来说更脆弱。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原本去年底到期,此次明确延续至2024年底。施正文认为,这对于广大经营主体减少顾虑,作出更长期的经营规划,从疫情的影响中迅速复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此外,原本2022年底到期的物流企业相关税费优惠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也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和保障供应链密切相关。“供应链的完整性、安全性,是关系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相关行业、企业延续实施相关税费优惠,有助于减轻经营主体负担、帮他们轻装上阵。”施正文说。


  原标题: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2023-03-27

租赁业务中,收取损毁赔偿金的财税处理

租赁业务中,收取损毁赔偿金的财税处理

                         石羽茜

在签订的时候不动产租赁合同,通常会收取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合同到期后若不动产及附属设备损毁的话,双方根据毁损情况确定金额,赔偿金额在押金范围内的话对应金额不再退还,超出押金全额不退还再补充支付赔偿金。业内司空见惯的处理方式,出租人不退还押金,自行找装修公司进行维修,是否会存在税收风险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某商业租赁公司将自持商铺出租给某餐饮公司,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约定每月租金10万元,一次性支付半年房租并额外收取10万元作为押金。租赁期到期后,双方在验收房屋时,发现由于餐饮公司管理不当,导致厨房大面积漏水,对楼下造成损失,需要一并进行维修。双方协商后确定由商业租赁公司自行负责维修,10万元押金不再退还。该事项出租人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如何才能规避税收风险呢?

一、出租人涉税分析

(1)增值税,出租人没收的押金,性质属于购买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租金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的税率与主行为保持一致,本案例中租赁为一般计税方法,价外费用税率为9%

    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0000/1+9%*9%=8256.88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企业所得税

收取赔偿金属于企业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维修支出不符合大修理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取得合规有效的税前扣除凭据,可以税前扣除。

二、出租人的税收风险

(1)出租人极易忽视收取的赔偿金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未及时确认并缴纳增值税。

(2)不动产维修支出票据及个税风险

     零星维修若是找正规装修装饰公司施工,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可取得专票抵扣进项税额,无票据及个税风险。

但实务中,零星维修业务往往会选择包工头个人,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022年年底之前也只能提供免税发票。个人提供维修服务,到底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也会成为一个争议点。若在代开环节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则支付方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税,若认定为劳务报酬,需在支付时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三、出租人如何规避税收风险

出租人可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待出租人验收后,全额退还押金。该方式下,对于出租人来说,不动产恢复了原状,赔偿金既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需要考虑维修过程中的票据及个税风险。美中不足的是,出租人无法完全把控维修过程中的质量。

站在税务的角度,价外费用条款设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拆分增值税的收入,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租赁赔偿金业务模式小小的转变,可以有效地降低出租人的税收风险。

 

 


2022-11-03

公司吊销与公司注销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经营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公司吊销、注销都是它有可能遇到的事情,它们带来的结果都是公司不能够营业,只是一个可能是暂时性,一个为永久。那么,公司吊销与公司注销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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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现形态不同。

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是企业登记管理中的专有名词。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应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2、执法程序不同。

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向企业发注销登记核准函、归档等一套登记程序来实现终止。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

3、行为结果不同。

企业法人注销标志着该企业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企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消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标致着该企业由于违法而被强制剥夺经营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和公司吊销是有区别的。公司注销,是在发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发生时,企业到工商局进行的一种正常登记手续。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则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工商局对其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时,仍要求企业履行注销手续。

2022-09-13

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有什么区别

一般存款账号,一个企业只有一个,也称基本存在账号,可以存取现金,开其他存款账户都需要先开一把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顾名思义就是用专门的用户,款项只进不出,余额最后退转到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和一般存款账户功能一样,带有临时性质,如一个公司的外出经营和项目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基本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银行验资户属于临时存款帐户的一种.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顾名思义验资户就是在企业在注册验资其间为此而临时开立的帐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过程完成后,验资户就应该注销。



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