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中,收取损毁赔偿金的财税处理
天同财税2022-11-03
租赁业务中,收取损毁赔偿金的财税处理
石羽茜
在签订的时候不动产租赁合同,通常会收取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合同到期后若不动产及附属设备损毁的话,双方根据毁损情况确定金额,赔偿金额在押金范围内的话对应金额不再退还,超出押金全额不退还再补充支付赔偿金。业内司空见惯的处理方式,出租人不退还押金,自行找装修公司进行维修,是否会存在税收风险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某商业租赁公司将自持商铺出租给某餐饮公司,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约定每月租金10万元,一次性支付半年房租并额外收取10万元作为押金。租赁期到期后,双方在验收房屋时,发现由于餐饮公司管理不当,导致厨房大面积漏水,对楼下造成损失,需要一并进行维修。双方协商后确定由商业租赁公司自行负责维修,10万元押金不再退还。该事项出租人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如何才能规避税收风险呢?
一、出租人涉税分析
(1)增值税,出租人没收的押金,性质属于购买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租金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的税率与主行为保持一致,本案例中租赁为一般计税方法,价外费用税率为9%。
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0000/(1+9%)*9%=8256.88元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企业所得税
收取赔偿金属于企业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维修支出不符合大修理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取得合规有效的税前扣除凭据,可以税前扣除。
二、出租人的税收风险
(1)出租人极易忽视收取的赔偿金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未及时确认并缴纳增值税。
(2)不动产维修支出票据及个税风险
零星维修若是找正规装修装饰公司施工,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可取得专票抵扣进项税额,无票据及个税风险。
但实务中,零星维修业务往往会选择包工头个人,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022年年底之前也只能提供免税发票。个人提供维修服务,到底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也会成为一个争议点。若在代开环节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则支付方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税,若认定为劳务报酬,需在支付时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三、出租人如何规避税收风险
出租人可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待出租人验收后,全额退还押金。该方式下,对于出租人来说,不动产恢复了原状,赔偿金既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需要考虑维修过程中的票据及个税风险。美中不足的是,出租人无法完全把控维修过程中的质量。
站在税务的角度,价外费用条款设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拆分增值税的收入,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租赁赔偿金业务模式小小的转变,可以有效地降低出租人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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